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体育彩票摇奖类开奖工作,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国体育彩票开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体彩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彩中心)所有以摇奖方式产生开奖号码的体育彩票开奖工作。
第二章 摇奖机具选型、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 摇奖机具应由体彩中心依照政府采购程序直接购置,须选购专业摇奖机具厂家生产的已定型产品,经过专业检测,运行安全、稳定,符合彩票的随机性要求。
第四条 摇奖机厂家应提供明确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省区市体彩中心使用或者更换摇奖机,需报总局体彩中心备案。
第六条 摇奖机及专用号码球在正式启用前须经过公证人员严格检测。正式开奖所用摇奖球由体彩中心和公证人员共同进行保管。为保证摇奖机具的正常使用,摇奖机和摇奖球均须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和使用寿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七条 摇奖机具由体彩中心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摇奖机具在专用地点存放,摇奖球由专用密码柜或密码箱存放,需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开奖现场须配备备用摇奖机和备用摇奖球。
第九条 正式摇奖机、摇奖球严禁出租、外借,挪作它用。
第十条 为了确保摇奖机在开奖过程中不间断使用,开奖现场使用的摇奖机应配备不间断备用电源。
第三章 摇奖场地管理
第十一条 摇奖场地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体彩中心应明确责任部门,确保摇奖场地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摇奖场地及相关工作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监控室专人全天值班,监控录像保管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摇奖工作在电视台进行并使用电视台演播厅时,体彩中心应与电视台相关部门签订摇奖场地安全保障协议,建立专用的摇奖机保管室或保管柜,由体彩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出入摇奖场地人员须严格管理,并进行登记备案,非经体彩中心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摇奖现场。
第十六条 开奖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确保摇奖场地内各项设施及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彩票摇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销售数据封存
第十七条 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后,体彩中心技术人员立即确认并封存当期销售数据,负责封存数据的工作人员在所有数据封存后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销售数据应在体彩中心机房进行上传、封存,已封存的原始数据应记录在不可改写的存储介质上,由体彩中心进行备份。封存、刻录结束后,现场公证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总局体彩中心负责管理全国区域和部分省级行政区域销售的游戏及省区市体彩中心委托游戏的投注内容、金额等销售数据的封存工作;省区市体彩中心负责管理部分省级行政区域销售和本行政区域销售的游戏的投注内容、金额等销售数据的封存工作。
第二十条 在当期摇奖结果确定之前,体彩中心只能对销售原始数据总量进行统计,不得进行分类、查阅、更改和进行计奖检索等处理。
第五章 摇奖准备
第二十一条 参与开奖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开奖前规定的时间进入现场。
第二十二条 摇奖准备工作包括:
一、工作人员对摇奖机进行试运行。
二、开启摇奖球密码柜或密码箱,检查摇奖球无误后,依次将摇奖球装入摇奖机放球区球道。
三、工作人员调试并确认录制相关设备准备无误,确保正常使用。
四、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对本期开奖录制、播出的内容、时间、游戏名称、开奖期号等所公布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五、现场相关工作人员确认摇奖现场无闲杂人员,提示现场所有人员保持安静。
第二十三条 公证人员对开奖现场使用的摇奖机和摇奖球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体彩中心须加强对体育彩票开奖(摇奖)过程现场录制、后期制作和播出的管理。摇奖开始前,须对电视录制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必要时应配备备用录制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现场管理开奖工作,保障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开奖规程及应急预案操作。
第六章 摇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开奖的工作人员(包括导播、摄像、主持人、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现场安保人员等)必须认真遵守摇奖工作程序,注意摇奖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摇奖工作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正式摇奖应在公证人员确认当期销售原始数据封存后才能开始。
第二十八条 开奖时使用的摇奖机按钮需由现场嘉宾或主持人启动。
第二十九条 体彩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分别记录摇奖结果,并交叉核对,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在摇奖结束后,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当期开奖的公证词。
第三十一条 整个开奖过程要进行全程录像并备份存档。摇奖现场应不少于2部摄像机对摇奖全过程进行拍摄。在摇奖机启动后到摇奖结束,摄像机要进行不间断记录,在此期间不允许中断摇奖摄像画面,以保证摇奖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摇奖过程中,摇奖设备须完成捕球动作且被捕出摇奖球稳定停留,所产生的摇奖号码方为有效。
如实际进入摇奖过程的摇奖球数量或号码与该游戏规则规定不符,其球道摇出的号码无效,该球道应重新装球摇号。
第三十三条 因供电、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摇奖中断或部分球道不能产生摇奖号码,已摇出的号码有效,并应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奖。设备故障无法迅速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完成摇奖。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体彩中心应建立备份摇奖场地,在正式场地摇奖工作受突发情况影响,不能进行摇奖时,更换备份场地保证摇奖。备份摇奖场地的管理与正式摇奖场地相同。
第三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向社会公告,并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七章 计 奖
第三十六条 摇奖全过程结束后,摇奖结果经公证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体彩中心技术部门进行计奖。
第三十七条 计奖工作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使用封存的销售数据进行验奖,验奖结果一致,计奖结果有效,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章 开奖信息的发布
第三十八条 体彩中心要对开奖公告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开奖公告准确无误。
第三十九条 开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彩票品种名称;
二、开奖日期和期号;
三、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四、开奖结果;
五、奖池;
六、兑奖期限。
第四十条 开奖公告由各级体彩中心的指定媒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体育彩票开奖及信息发布时间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
第四十二条 开奖信息发布渠道应相对稳定,稳定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体彩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及体育部门对开奖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开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文档,包括摇奖结果记录及彩票销售、计奖的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