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彩票开奖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开奖工作,,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彩票开奖包括数据封存、开奖号码的产生、计奖和开奖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体彩中心)负责全国体育彩票开奖组织管理工作和工作规范制定,并实施全国区域和部分省级行政区域销售的游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区市体彩中心)委托的游戏的开奖工作,省区市体彩中心负责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区域销售和本行政区域销售的游戏的开奖工作。
第二章 数据封存
第四条 数据封存是指将体育彩票的销售数据存储在不可改写的存储介质上。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封存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 通过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体育彩票的销售数据应当在每个奖期销售截止后至摇奖开始前,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及时进行封存。
第六条 奖期销售截止后通过随机数发生器确定开奖号码的体育彩票销售数据应当在销售截止时刻自动封存,在彩票游戏过程中通过随机数发生器实时确定开奖号码的电子彩票销售数据应当及时地定期封存。
第七条 竞猜型体育彩票的销售数据应当实时封存或在销售截止后及时封存。
第八条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及预设奖的电子即开型体育彩票对生产数据和销售数据进行封存。生产数据的封存应在该生产批次彩票投入市场销售之前完成;销售数据的封存应在某一纸质即开型彩票游戏或预设奖的电子即开型体育彩票游戏停止销售后,将销售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所有销售信息和兑奖信息进行封存。
第九条 在体育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号码全部产生之前,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只能对原始销售数据中的销售量进行统计,不得进行其他查阅和统计,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变更或者删除。
第三章 开奖号码的产生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开奖号码特指通过专用摇奖设备、随机数发生器、专用软件等设备和体育比赛产生的结果,按照彩票游戏规则产生的数字、图案、符号和文字等中奖依据。
乐透型体育彩票是按照游戏规则,通过摇奖设备随机摇取号码球或通过随机数发生器等专用电子设备随机生成开奖号码;
竞猜型体育彩票是将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总局体彩中心或省区市体彩中心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号码。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是按照游戏规则,采用预设奖方式,在纸质即开型彩票生产过程中,通过专用软件随机生成开奖号码等数据,并印制在彩票上。
电子即开型体育彩票是按照游戏规则,在彩票游戏过程中通过随机数发生器实时确定开奖号码,或按照游戏规则,采用预设奖方式,在彩票生产过程中通过随机数发生器生成开奖号码等数据,并随机分布在生产数据中
第十一条 摇奖设备在使用前需进行检测和试运行;开奖专用的软件程序、随机数发生器在正式使用前必须通过专业技术部门检测;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开始印刷前,总局体彩中心需要对专用软件进行检验,以保证由此软件生成的游戏数据符合游戏规则。
第十二条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销售数据必须进行封存后方可以摇取开奖号码。
(二)摇奖必须做到摇奖球搅拌充分、均匀,保证出球的随机性。
(三)摇奖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摇奖过程的公开、公正。
(四)摇奖过程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全程录像,总局体彩中心或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对每期摇奖过程录像资料进行备份存档。
(五)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因设备故障等突发因素造成摇奖不能正常进行,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等故障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和设施完成摇奖。
(六)摇奖结束后,体彩中心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周期性开奖且通过随机数发生器等专用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游戏必须在所有销售数据封存后才可以生成开奖号码。
第十四条 竞猜型体育彩票所竞猜的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号码应按照彩票游戏规则所规定的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产生开奖号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进行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产生的开奖号码有效,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产生出剩余的开奖号码。
第十六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建立开奖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和预案,摇奖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理。
第四章 计 奖
第十七条 乐透数字型、竞猜型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产生后,需及时计奖,即进行奖项统计、奖金计算。即开型体育彩票的计奖即为按照游戏规则对该游戏发行量中包含的中奖票进行统计的过程。
第十八条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结果的计奖应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由总局体彩中心和相关省区市体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计奖检索操作。
第十九条 通过随机数发生器和专用软件确定开奖号码的彩票游戏,其计奖由销售系统按照游戏规则自动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彩票游戏,在进行计奖同时,需按程序进行验证,以保障计奖结果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 开奖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总局体彩中心、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告体育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在开奖结束后,及时、准确地将彩票开奖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公告的开奖信息内容包括:
(一)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销售金额;
(三)当期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随机数发生器确定开奖号码的,开奖信息由销售系统向社会自动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即开型体育彩票某一游戏停止销售和停止兑奖后,总局体彩中心应向社会公布该游戏的实际销售金额、返奖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体育彩票开奖信息需由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分别指定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告,体彩中心应与指定媒体和渠道签定协议,明确责任,以保障开奖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对社会发布。
第六章 开奖设备和场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体育彩票开奖设备指专用摇奖设备、随机数发生器、专用软件等专用于产生特定彩票游戏开奖号码的硬件和软件设备。
第二十八条 开奖设备应当由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购置,摇奖设备应具有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开奖设备由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直接管理,在专用地点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并制定周密的安保措施。
第三十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摇奖的,应当配置备用摇奖设备。
第三十一条 省区市体彩中心购买或者更换开奖设备,需向总局体彩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制定开奖设备的检测、使用、维护等规范和流程。
第三十三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不得将正式摇奖设备对外出借、出租。
第三十四条 体育彩票开奖专用场地,由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社会场地进行摇奖的,体彩中心应与出租单位签订摇奖场地安全协议,以确保开奖设备的安全存放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进入摇奖场地的所有人员必须登记备案。彩民进入摇奖现场观看摇奖,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开奖的安全稳定。
第七章 开奖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配合上级和本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对开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的开奖工作应当依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开奖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开奖的公开、公正。
第三十九条 体育彩票开奖可以通过接待彩民观看摇奖过程、开奖直播、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开奖、聘请开奖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总局体彩中心应加强对省区市体彩中心开奖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体育彩票开奖工作的安全、有序和规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总局体彩中心和省区市体彩中心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开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开奖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发行新的彩票品种和游戏,其开奖管理制度按批准的游戏规则再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体育彩票销售数据、开奖结果记录、公证书或其它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摇奖过程视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局体彩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