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前,其比赛时间提前、推迟或者取消比赛,则相应更改该比赛场次的开始、截止销售时间或者取消该比赛场次竞猜。
(二)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其比赛时间提前,则相应提前该比赛场次的截止销售时间。
(三)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其比赛时间提前,且比赛开始时仍在进行销售,则认定在该比赛开始时刻前发生的投注为有效投注,可正常参与兑奖;认定在该比赛场次开始时刻后发生的投注为无效投注。
(四)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其比赛时间推迟且未超过原定时间36小时,则相应推迟该比赛场次的截止销售时间。
(五)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其比赛时间推迟且超过原定时间36小时或无法获知具体推迟时间或取消比赛,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无效场次。
(六)如果某个比赛场次在比赛进行中因故中断,且自中断时刻起36小时内继续完成了比赛,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有效场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参与兑奖。
(七)如果某个比赛场次在比赛进行中因故中断,且自中断时刻起36小时内未继续完成比赛或无法获知具体补赛时间或取消补赛,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无效场次。
(八)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比赛主办方决定更换比赛场地,如果是从一中立比赛场地更换至另一中立比赛场地,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有效场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参与兑奖;如果不符合前述更换条件,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无效场次。
(九)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参赛双方中有一方与原定参赛队伍不同,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无效场次。
(十)在某个比赛场次开始销售后,如果比赛主办方决定在无观众、无转播的封闭条件下进行比赛,则认定该比赛场次为无效场次。
(十一)对上述无效场次的认定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最终解释。